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
粤环违改字〔2025〕1号
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91441283796273169W
住所: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金陶工业园
法定代表人:霍柱荣
一、环境违法事实和理由
我厅于2025年8月7日组织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,发现你公司有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:
根据《广东省
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》《广东省2024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》和《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我省碳排放管理和交易2024年度报告核查和配额清缴工作的通知》,控排企业应于2025年7月20日前按照核定的2024年度实际碳排放量,通过广东省碳排放配额注册登记系统上缴足额的配额进行履约。经查,你公司并未按规定期限履行上述义务,属于逾期未履行2024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义务。
上述事实,有《现场检查笔录》《调查询问笔录》(2025年8月7日,证明你公司知道应当按期履行2024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义务但并未按期履行)、《广东省2024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》《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我省碳排放管理和交易2024年度报告核查和配额清缴工作的通知》(证明你公司为2024年度纳入碳排放管理和交易范围的控排企业)、广东省碳排放配额注册登记系统有关查询记录(2025年7月25日,证明你公司应于2025年7月20日前履行2024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义务,但你公司逾期未履行2024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义务)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有关查询记录(2025年8月8日,证明你公司主体身份情况)以及现场调取的其他证据材料等证据为证。
二、责令改正的依据、种类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
上述行为违反了《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》第十七条关于“每年6月20日前,控排企业和单位应当根据上年度实际碳排放量,完成配额清缴工作,并由省生态环境部门注销。......”的规定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、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》第九条第一款和《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》第三十六条关于“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,未足额清缴配额的企业,由省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履行清缴义务;拒不履行清缴义务的,在下一年度配额中扣除未足额清缴部分2倍配额,并处5万元罚款”规定,现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(按自然日算)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,按时履行2024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义务。我厅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。如你公司未按期改正,可能会承担行政处罚等不利法律后果。
三、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
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,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,依法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联系人:官力斯
电 话:(020)83625802 87531915
邮 箱:gdets@gd.gov.cn
广东省生态环境厅
2025年8月12日